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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与量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7 05:15:28    

自古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都被掌握在国家手中在封建社会只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而进入现代社会,则是为了方便管理矿业资源。

因为有许多矿业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者说形成资源所需要的年限太久,国家为了方便管理,对挖矿有限制,此外,开采挖掘矿业资源也会导致环境破坏。

比如早些年进行煤炭挖掘,许多地区的地表环境都受到了严重破坏,并且很难恢复。

所以挖矿是不能私人进行的,未经过国家允许都是违法行为,此外,公司想要开展矿业资源,也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认定。

那么个人非法采矿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多人非法采矿被判刑

李某,吴某等人看中了某地河沙较多,于是想到了开采河砂用来贩卖获利。

他们先是与某公司的职工进行合作,组织人员在某流域盗采河沙,提供给该公司的职工进行销售。

职工借用该公司能够合法开采河沙,以此为来源证明,收购李某等人盗采的河砂,并通过公司途径销售出去。

所盗采河砂的盈利由李某吴某团伙与职工王某进行分割,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吴某等人盗采河砂已到达三万八千立方米,除去李某吴某二人,其余人皆为犯罪团体一部分,是从犯,也参与了盗采河砂。

王某明知道李某,吴某等人的河砂来源是非法所得,但仍然从该团伙经营的砂场购进河砂共计两万三千立方米,而在其中有超过4千立方米的河砂来源于李某吴某等人开办的砂场。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吴某等团伙犯非法采矿罪,王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下来后,被告均不服选择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吴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与之合伙的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而职工王某,明知道砂场人员非法采矿,实施违法行为,却依旧为非法获利而收购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李某吴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相应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王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国家对于矿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是将所有权和采矿权进行分离,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对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未经国家允许的采矿行为都是违法的。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指的就是能合法开采矿产,都需要有采矿许可证。这是国家给予的采矿许可,有证才算是合法。



而在本案中,李某吴某等人并未取得采矿许可,也没有相关证件,而是借着有许可公司的名义进行盗砂贩卖,已经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且李某吴某等人还知道要找名头,可见本身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知法犯法,更要从严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李某等人被抓获后,法院在判刑的同时还会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是违法,王某在知道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仍然收购非法盗采的河砂,这严重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因为王某的行为因利益而起,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知法犯法,且收购的河砂数目巨大,李某等人盗采河砂仅在王某所采购河砂中占据一小部分,情节较为严重。

非法采矿不可取

矿产资源因为其特殊性,开采往往是费时费力的,不仅如此,大多数的矿业资源都埋在地下,挖出来还会破坏环境。

前些年,对环境治理认知不够,许多矿山最后都成了矿洞坦露着,没有表层,水土流失严重,植被退化。

最重要的还是有些珍贵的矿产资源,随意挖取会浪费,且阻碍工业等多方面的发展。

国家要积极宣传非法采矿的错误之处,只有认识到是违法的,一些人才会收敛,才能减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这不仅对于环境是好事,也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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