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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消费税的8种不同情况下的节约方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09:01:45    

巧用征收范围

在投资决策的时候,避开高消费税的产品,利用免税或低税率的产品。

巧用计税依据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巧用生产环节纳税的规定

我国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课税,烟在批发环节额外征收一道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都在生产制作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课税,

纳税人可以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他们供货,,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纳税人的负担会减轻许多。

目前,这种在纳税环节冼行的纳税筹划在生产化妆品、烟、酒、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首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因此,生产厂家向销售分公司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构成了《消费税暂行条例》所称“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价格调整权。

但规定了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最新政策。白酒生产企业 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依据,白酒就当注意节税的空间。

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应分别核算不能成套销售。

巧用啤酒消费税税率临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

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方案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自产自用消费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比例

税收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实践证明,以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计算税负最轻。

包装物纳税筹划方案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

个体户核定税收优惠政策

地区:河南、重庆、江西、、四川、天津、江苏

总税负: 普票0.9%-1.5% 专票3.8%-4.6%

开票额度:350万/年-500万/年

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

地区:深圳、湖南、湖北、云南、山东、陕西

总税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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