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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8 15:40:00    

4月26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

悬赏公告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微公号截图↑

详情如下

↓↓↓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玲

执行案号:(2015)西法执字第2795号

执行依据:(2015)西法民初字第3190号

公民身份号码:533023********0049

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科技路鸿城花园A座11跃12层A1号。

悬赏金额: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申请执行人赵科与被执行人杨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西山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31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玲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西山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1-68195617(彭法官)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段忠明

执行案号:(2016)云0112执2574号

执行依据:(2016)云0112民初6834号

公民身份号码:530102********2501

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85号2栋4单元507号。

悬赏金额:申请人承诺提供下落线索并使法院控制被执行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财产线索并使案件执行到位,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申请执行人王绍涛与被执行人段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山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683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段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段忠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西山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1-68195617(彭法官)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潘毅

执行案号:(2020)云0112执263号

执行依据:(2019)云0112民初817号

公民身份号码:530111********0450

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西路42号1幢2单元401号。

悬赏金额: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申请执行人刘正红与被执行人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山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8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潘毅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西山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1-68195617(彭法官)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俊锋

执行案号:(2019)云0112执439号

执行依据:(2018)云0112民初1820号

公民身份号码:530126********0522

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石林县鹿阜镇新宅村委会清水沟村29号。

悬赏金额: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申请执行人刘正秀与被执行人杨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山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18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俊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俊锋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西山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1-68195617(彭法官)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编:杨芮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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