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王博
“工厂的宿舍很小,只有我和爷爷,爷爷白天要去工厂干活,我只能跟手机上的小朋友玩。”
在厂房宿舍斑驳的墙角,五岁小然的童年被折叠成手机屏幕的微光。

图源AI创作。通讯员供图
当同龄人在父母怀中撒娇时,她只能对着虚拟动画里的彩虹发呆;当其他孩子举着风车奔跑,她的“伙伴”是爷爷布满老茧的手掌和工厂永不停歇的轰鸣。
直到法庭的法槌落下,这场关于“陪伴”的拉锯战才迎来转机……
近期,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关系变更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图源AI创作。通讯员供图
2021年,张某(男)和刘某(女)协议离婚,约定由张某(男)抚养当时年仅3岁的小然。
后来,张某和刘某各自组建新的家庭,小然随爷爷单独居住在某工厂附近的厂房宿舍中,白天爷爷上班时,小然便独自在房间中观看手机。
2022年至2023年间,刘某得知女儿的情况后多次希望探视孩子,多次遭到张某的拒绝。唯一一次探视成功,是取得张某父亲(小然爷爷)同意后,在幼儿园与孩子第一次见面,后续的探望也均被拒绝。
为让女儿有一个健康稳定成长的生活环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然的抚养权,由自己照顾女儿。同时她承诺变更抚养权后,自己会配合张某正常探视孩子。
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然已年满5周岁,其父亲张某在抚养小然期间,于2021年6月与他人登记结婚,之后一直将小然安置在爷爷居住的某工厂宿舍,小然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且爷爷年岁已高,还要工作,这样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小然母亲刘某为中学教师,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刘某母亲(小然外婆)为幼师,且于2019年1月退休,刘某与小然外婆具有共同抚养小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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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支持了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自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可每周探望小然一次,刘某作为抚养人应予以协助。
本案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官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应以子女利益为本位,遵循“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虽然本案刘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具备规定中的法定情形,但本案的特殊性决定其具有很多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官亦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的争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角度,作出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顺应法律原则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纠错】编辑:邱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