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日报
课间休息时,小学生林某坐到同学张某的座位上,张某返回教室后要求林某让座遭拒。双方随即发生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诉讼因此产生。
张某及其家长认为:张某此次受伤直接由林某的行为导致,要求林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林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某小学就读期间打闹导致张某摔倒受伤,校方对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张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林二人在校内追逐、打闹,系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二人均有过错。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小学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张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