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惠州市官宣房票安置机制后,仲恺高新区也加快步伐推动政策落地。
4月3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布公告,就《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针对房票价值核算、房源选择范围、房票奖励规则、房票拆票变更、房票余额兑付等关键问题,意见稿给出了清晰的实施路径。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在2025年4月24日17:00前,通过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gtjzdzx@hzzk.gov.cn)向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反馈。
此外,仲恺高新区还计划于4月25日9:30举办听证会,围绕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4月24日17:00前,辖区内的公民、设立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社会各界人士亦可申请旁听。具体参与途径和要求,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联系电话:0752-3271621,电子邮箱:gtjzdzx@hzzk.gov.cn。
房票价值如何核算?
拟给予一次性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所谓“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的结算凭证。仲恺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房屋,均适用房票安置。
针对权益人关心的房票价值问题,意见稿明确,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
其中,权益金额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房票奖励金额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选择房票安置奖励按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每套房屋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奖励按照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奖励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原有政策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及限时搬迁奖励等均不计入房票价值,以货币方式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票可以在哪里安家?
原则上在仲恺高新区范围内使用
根据意见稿,仲恺高新区房票安置可选的房源类型包括两类,即政府统筹房和市场商品房。
政府统筹房是指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购的现售房源。市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房源。
房票使用过程中,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类型。房票原则上在仲恺高新区范围内使用。
意见稿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票发放工作。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算。
房票可以转让吗?
或可将被征收人变更为近亲属
针对房票变更问题,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被征收人变更为近亲属的,变更次数仅限一次。
申请人须提交原房票、身份证、户口簿、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偿安置协议、近亲属证明材料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重新出具新房票。
意见稿还提出,对于被征收人购买房屋,房票价值的权益金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镇政府或街道办可根据被征收人申请,按照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拆票后房票价值包括剩余权益金额和原房票奖励金额,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
此外,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内确认失踪或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房票如何兑付和结算?
成功购房后或有额外政策性奖励
在房票兑付层面,意见稿要求,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后,双方凭房票、商品房网签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镇政府或街道办申请资金兑付。房票资金应在申请后60日内拨付到房源提供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对于房票购房后又后悔的情况,意见稿也给出了解决方案。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经协商与房源提供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房票资金返还后,房票核发单位应按原房票票面金额、期限、对象等记载内容重新核发房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仲恺高新区或还将给予装修补贴和额外政策性奖励。
意见稿提出,被征收人购买住宅房屋后进行装修的或购买的住宅房屋已包含装修的,由被征收人向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提出申请,向该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装修补贴。装修补贴按照网签合同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该区自然资源分局按实际购房款(权益金额额度内)的3%,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额外的政策性奖励。
房票余额可以兑钱吗?
购房兑付款超过房票价值80%可结算余额
房票购房后,仍有结余怎么办?意见稿提出,被征收人自房票出票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以完成网签备案为准),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或房票拆票手续。
其中,兑付款项须超过房票价值80%(含),剩余部分才可结算兑付货币。兑付货币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已使用房票价值超过80%(含)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房票剩余部分金额跟购房时间密切相关。
针对房票价值中的房票奖励金额部分,意见稿规定,只有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备案且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80%)的,才给予选择房票安置奖励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其中,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85%奖励;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70%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仅按剩余权益金额重新开具房票。
南方+记者 于蕾
【作者】 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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