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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贵阳这些人被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0 16:20:00    

关于对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贵AF02512号小型汽车于2023年至2024年被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3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贵AF02512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易志带齐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贵阳市金朱东路158号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8楼处罚办接受处理。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9日


关于对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贵AD56093号小型汽车于2022年至2023年被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28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贵AD56093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张文传带齐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贵阳市金朱东路158号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8楼处罚办接受处理。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9日


关于对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贵AD73676号小型汽车于2021年至2023年被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7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贵AD73676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杨勇带齐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贵阳市金朱东路158号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8楼处罚办接受处理。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9日


关于对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贵AF69807号小型汽车于2022年至2023年被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3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贵AF69807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李兰华带齐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贵阳市金朱东路158号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8楼处罚办接受处理。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9日


关于对电子监控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贵AF55625号小型汽车于2023年被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7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贵AF55625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蒋草草带齐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贵阳市金朱东路158号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8楼处罚办接受处理。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9日

来源:贵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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